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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数据背景下,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价值日益显现,金融机构通过对金融消费者信息的收集与分析来开拓金融市场和提供服务。与此同时,这也使得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与二次利用的风险大为增加,金融消费者对自身信息的掌控能力被进一步的削弱。因此,依据《民法总则》对个人信息权的规定,在金融领域明确金融消费者信息权则能让其在大数据背景下更好地维护自身的信息权益。本文从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的界定与法律属性分析出发,沿着问题分析、域外考察以及提出保护对策的思路展开。除引言和结语外,论文主体共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大数据背景下金融消费者信息权进行界定并分析其法律属性。首先对金融消费者概念进行明确,进而依据个人信息权对金融消费者信息权加以界定。在此基础上,对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的具体内涵予以阐述,并对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的法律属性展开分析。第二部分分析大数据背景下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所面临的问题。本部分从金融消费者信息不当利用的风险、金融消费者信息的技术性风险、金融机构信息内控机制不完善以及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规则的滞后四个方面分析了在大数据背景下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所面临的问题。第三部分考察与借鉴了域外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制度。本部分重点考察了在大数据背景下欧盟与美国的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变革与发展,通过比较分析并结合我国国情,总结出今后我国在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方面可以借鉴的立法模式与具体措施。第四部分探讨大数据背景下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对策。本部分基于前文的问题分析和域外考察对我国的启示,从明确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路径、强化金融机构信息保护义务、健全金融消费者信息监管制度、构建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的多元救济机制以及加强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教育五个方面,提出了对大数据背景下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