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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理财的出现打破了货币基金在销售渠道上的封锁,依托网络,将基金产品与网络支付平台合作与软件终端相连,形成了新的销售渠道,使得基金公司与网民直接交流,突破了银行这个销售瓶颈。网络理财将网络的自由、简单、直观、快速的特点最大的发挥出来,符合当前社会各行业争相与网络相结合的发展大趋势。网络理财具有投资门槛低等诸多优势,但网络理财本身也有流动性提现、过高承诺无法兑现等潜在的金融风险,我国对其监管存在相对的真空及一定的滞后性等问题。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需要新的监管法规,要尽快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网络理财机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对其组织形式、准入资格、经营模式、风险防范、监督管理、解决纠纷和处罚措施等进行规范。网络技术涉及的部门较多,为了使网络理财能够稳定发展,市场期待着监管机构和法律部门尽快完善网络理财领域的监管,快速、有效地防范网络理财的法律风险,完善我国对余额宝等网络理财的法律规制。本文在归纳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的同时,针对网络理财的法律规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首先,明确了网络理财法律规制的原则,为此必须要以市场为主导明确监管主体。其次加强行业自主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以促进网络理财监管机制的完善。最后,理清网络理财法律关系以完善纠纷处理制度等相关的法律规制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