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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分立立法模式的选择下,不正当竞争与垄断呈现出在理论上被严格区分、在立法规制上界限分明的基本特点。随着竞争形态从“公私对峙”走向“公私融合”,不正当竞争与垄断作为商业竞争的主要形式,正在逐步走向融合。时值互联网时代的飞速发展期,新型商业竞争的鸿篇巨制被迅速铺开,传统的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法律规制在云谲波诡的互联网竞争格局下,显现出更为明显的融合趋势。具体而言,互联网的创新性使两法不再受制于侧重公平竞争或是自由竞争的禁锢;互联网的无区域性使两者的认定不再墨守成规地拘泥于各自的构成要件;互联网的用户效应使两者对消费者利益的直接侵害打破侵害竞争者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界限。理论界与实务界皆意识到,我国竞争法律体系及其协调性亟待进行系统地分析和研究。其中最重要的,是探索居于核心地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法律规制在竞争法体系下的协调性,这成为本文构思与下笔的起点。本文力图探讨二者融合的互动关系,希冀对竞争法基础理论探索有运水添海之效。本文遵循以下逻辑思路进行研究。首先,对不正当竞争与垄断的关系进行历史考察;其次,揭示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与垄断的产生原因;再次,对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与垄断融合的表现予以具体分析;最后,思考融合趋势对竞争法理论及法律实务的影响,提出完善互联网领域竞争法律规制的建议。文章除了引言、结论外,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不正当竞争与垄断关系的历史考察。一方面,分析两者在理论上的严格区分和在立法规制上的界限分明,揭示出两者的“区别论”是历史主流观点;另一方面,阐述两者间互动的有限性,主要表现为个别行为的因果转化和法条竞合,为分析不正当竞争与垄断从区分走向融合的趋势做铺垫。第二部分: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与垄断融合趋势产生的原因。一是从公私融合型的竞争形态与经济法的公私融合性入手,揭示两者融合趋势的产生具有时代特性;二是探讨互联网商业竞争的特殊性,引出其对不正当竞争及垄断产生的影响;三是总结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与垄断的共同特点,分析产生融合趋势的必然性。第三部分: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与垄断融合趋势的具体表现。一是两者呈现出互相依存的发展状态;二是两者在行为侵害法益方面,同时牺牲消费者的利益;三是两者在进行行为认定时,可以同时适用市场效果标准;四是两者在构成要件方面,与竞争对手的相关性同时得以弱化。第四部分: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与垄断融合趋势的影响及应对。通过分析融合趋势对竞争法传统理论,对立法、执法、司法等实务方面的影响,提出建议提高二法在构成要素、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协调性;建议从司法理念、行为认定等方面提升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司法的协调性;最后提出应秉持谨慎谦抑,保护创新的执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