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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来,我国新三板市场发展迅猛。据全国股转公司网站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2月19日,挂牌公司数量已达到1万家,其中,绝大多数公司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和转让,采用做市交易和转让的公司仅有1646家。从2014年8月25日做市商交易方式应用于新三板市场以来,市场整体变得更加活跃,流动性增强,成交量也大幅上升,对新三板市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做市商制度作为一个舶来品,在我国最早适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以期能够解决市场存量很大而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在我国场外市场蓬勃发展的当下,管理层也对如何增强市场活力进行了制度性的思考。 厘清做市商制度的基础概念和理论,讨论在新三板市场应用做市商制度的理论和市场基础,以及进一步阐释做市商制度的基本内容。国外采取做市交易制度的经验证明做市商有利于整个资本市场的良性循环发展。目前我国新三板市场的做市商制度出现了一些问题,做市商制度不仅在法律依据方面存在不足,同时做市商制度的法律监管体系非常薄弱,在具体的业务和监管规则上尚存在许多空白,使得做市商制度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捉襟见肘。同时,任何一个制度都不可能是没有缺陷的,做市商因履行做市义务而赋予了相应的权力,在没有良好的监管体系和制度约束下,资本市场的天然逐利性可能会使做市商利用自身的市场和资金优势破坏市场秩序。为了进一步完善新三板市场的做市商制度,需要在我国现有相关规则体系的基础上作出相应修改,在《证券法》中明确做市商的地位。同时,健全统一的监管体系,使证监会监管和自律监管相结合。以及进一步完善做市交易的模式,做市商的主体资格、准入门槛和做市商权利义务均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