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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跨国直接投资在中国的衰落,跨国并购成为外资进入中国的主要途径。但是,由于监管体制的缺失,中国的跨国并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而美国和日本的监管历史悠久,一个极端地自由化,另一个则是相当保守,但二者又都在向中间路线靠拢,其监管框架和改革方向值得我们研究和学习。美日采取这种监管模式是有其经济基础和历史必然性的。对于美国而言,其货币足够强势且美国是主要的资本输出国,因此美国政府是投资自由化的极力推动者;而对于日本,一方面由于其民族排外传统,另一方面由于其泛滥的货币,导致日本对外资一向抱有敌意。因此,这两个国家分别从最极端的两种立法理念出发,为跨国投资设立了从反垄断、反寡头到持股比例、市场准入等方面的外资监管措施。
传统上,美国是秉持投资自由化的国家。因此,美国在立法上并没有区分跨国并购和境内并购。在监管措施上,美国将此二者一视同仁,对内外资并购统一采取包括反垄断审查、证券监管、公司治理监管等国内法律常用的监管手段。但是,在上世纪80年代以来,特别是两次金融危机以来,美国开始转变这种态度。这种转变在2007-2008年达到了顶峰,以FINSA为代表的新监管体制表明,美国立法者开始放弃固有的投资自由化态度,转向对外资严密监控,整个监管环境急剧“向右转”,甚至使用了看似不合理的披露制度来针对敏感的跨国并购。同时,美国一改往日坚持要求透明度的立场,在新的监管体系中采用完全不透明的决策方式,这是其跨国投资法制的一个重大变化。
而日本则与此完全相反。日本在传统上是排斥外国资本的,一直以来视跨国并购为洪水猛兽。但是,随着其加入OECD,在美国和欧洲的压力下开始了“挤牙膏”式的开放。其开放策略是,先将本国的成熟产业予以开放,而对幼稚产业予以保护,当幼稚产业发展壮大到一定程度后,随即开放这些产业,以外资带来的竞争压力促进市场的优胜劣汰,从而进一步优化市场配置,促进本国产业的健康发展。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和经济危机的波及,日本开始修订其外资监管法制,进一步加大了开放力度。其改革策略是,将产业目录尽量细化,对每一类、每一种产业,甚至是每个产业的每一环详细规定准入限制条件和持股比例,并建立较为完善的反垄断体制,以此吸引更多的投资进入日本。
由此,我们可以总结两国的监管经验,即: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两国都各自开始了监管制度改革,其改革方向惊人一致,即有步骤、分类别的对跨国并购进行监管。其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反垄断审查、公司证券方面的监督以及对外国投资的特别监管,采取的方式都是审批制,要求TM&A当事人进行申报(filing)。不同的是,日本对于某些特定交易采取事后申报的方式。对于不实申报或申报缺失,两国都规定主管机关可以采取民事处罚的措施,但相较之下,日本则更为严厉,其法律规定可以对责任人处以人身自由刑。
而中国的监管制度相对落后,缺乏相应的立法,对于跨国监管主要依靠行政命令进行调节,且政出多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满天飞”,令人不知所措,而且部分规则不但没有管住外资、辅助民族企业,还把国内民营企业的融资之路掐断。同时,新出台的《反垄断法》过于笼统,没有任何可操作性,并且缺乏最重要的“国家安全”审查,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跨国并购监管体系做全面梳理,以期彻底改革。而改革方向,则应以美日的经验教训为参考。一方面,我们应该坚定不移的走改革开放的道路,不能因为现在遇到了一些困难就倒退到改革开放以前,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崇洋媚外完全西化。事实上,美日其实正在向中国的监管策略靠拢,即分步骤、按比例的对市场进行开放,在保证国家经济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对外资的引导和监管,用制度来保证其行为符合我国的经济需求和发展目标,做到有效的吸引,严格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