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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4年进行税制改革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例还不到1%。然而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深入,人均GDP也有了显著的提高,个人所得税税税收收入的增幅较大,其在整个税制体系中已然成为最具潜力的税种。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在带来巨大的社会财富的同时,也使得中国居民收入的来源不断多样化,贫富分化加剧。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不再适应社会的发展水平,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的改革,加强其促进公平的功能,已经成为深化总体税制改革的关键。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理论中,计征模式主要有三种:分类制、综合制以及分类综合制。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就是分类计征的模式,将纳税人的所得,根据其来源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的项目,并以此来征收个人所得税。综合计征模式则无论纳税人的所得来源何处,也无论所得是何种形式,将纳税人的全部所得汇总计算征税。分类综合制是以上两种模式的结合体,既对所得分类征收,也进行综合征收。从税收的公平角度来看,综合制和分类综合制对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有着更好的效果,但基于其较为复杂的设计,对税收征管水平也有着较高的要求。较之另外两种个税的计征模式,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计征模式还是有明显的不足和问题的。首先是分类计征模式带来的不公平,所得项目分类的不合理和不全面使得勤劳所得的纳税人要承担更重的税负,而有着更广泛来源的高收入阶层反而可能缴纳较少的税。其次,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个人申报制度,其费用扣除没有考虑到纳税人家庭负担的不同,从而忽略了家庭总收入的调节,税后的家庭贫富差距可能更大。另外,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的来源更加广泛,形式也更加多样化,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已经不能保证税基的完整性,纳税人有着较大的避税空间。分类计征模式的个税并不能直接反映纳税人的税负能力和消费能力,故而也无法成为经济自动稳定器。同时,由于其满足于较为滞后的税收征管手段,也不利于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培养和提高。研究个税的理论之外,对国际上个人所得税的实践的研究也可以指导我国个税的改革方向。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目前国际上较为先进和典型的。作为以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的综合税制,对我国的个税改革有很大的借鉴和参考意义。而韩国和我国的经济、文化有着很多相似的地方,其个人所得税制度也是值得研究参考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的关键在于计征模式的转变,基于我国的国情,分类综合制是最优的选择。在此基础上,以家庭作为纳税申报单位将更有利于个税调节公平作用的发挥。与此同时,还要根据最优税制的原则,对超额累进税率结构进行优化。费用扣除制度和税收抵免制度的完善,除了可以加大对公平的调节力度,也将有利于个人所得税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最后,在个税实行改革的同时,建立起配套的先进的税收征管制度也将是税改进程中的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