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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作家蔡智恒的网络小说《第一次的亲密接触》风靡全国,2000年,其同名改编电影在国内上映,我国第一部由网络小说改编而成的电影作品诞生。随后网络小说改编电影迅速在我国电影产业中崛起,各大影视公司、经纪公司纷纷着手囤积优秀网络小说作品。与此同时,因改编问题而产生的网络小说改编电影纠纷案件的数量正在不断增加。因此,本文围绕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行为进行研究,试图提出一个相对正确的侵权判定标准,完善我国关于网络小说改编电影之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理论。本文首先以2016年著名网络小说作家张牧野起诉电影《九层妖塔》制片人案为例,考察该案案情并对该案争议焦点,即电影改编行为在何种程度上构成对原著的歪曲、篡改进行分析。其次,本文对我国《著作权法》中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内涵进行研究,并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歪曲、篡改”的判定存在两种不同标准,即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做进一步分析,结合我国网络小说改编电影产业情况,阐述两种标准在具体案件适用中所产生的困扰。再次,本文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历史发展角度出发,提出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必严守大陆法系作者权主义理论,笔者认为一味采取违背作者意思作为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行为之判定标准并不符合我国当前国情;通过分析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独立人身权属性,以及在利益平衡原则下对作者与制片人利益的深入分析,笔者提出采用客观标准判定网络小说改编电影纠纷案件更加符合我国现状。然后,本文从实际出发,对网络小说授权合同规则提出具体的建议,以期在合同规则上降低出现网络小说改编电影纠纷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对比各国法律中对作者声誉内涵的理解,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对作者声誉进行界定,认为作者声誉与名誉权不属于同一范畴,以期在司法实践中能准确界定保护作品完整权之侵权行为。最后,结合我国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相关规定以及网络小说改编电影的特点,笔者认为应当将修改权纳入保护作品完整权当中;基于法律条文的稳定性、高度概括性等特点,法律条文无法全方位涵盖社会生活,因此对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当做较为灵活的定义与解释;面对网络小说作者认为电影剧本对网络小说改编过当且改编合同没有做具体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在作者与制片人之间适用利益平衡原则,对作者的著作人身权进行一定限制,采用客观标准对侵权行为进行判定,更符合当下科学技术与文化传播的需求,更加适应数字时代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