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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创业板于2009年10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多层次建设取得实质性突破,更意味着创业板证券市场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成为创新经济“新引擎”。研究创业板上市公司法律问题,对保障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针对我国创业板市场一些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欺诈性的信息披露虚假、董事离职套现、虚假上市等违法违规行为现象,选题立论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法律问题,寻求规制的良策,以期完善我国证券法和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制度。论文通过文献分析、比较分析、演绎和实证等研究方法,首先概述了创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基本理论,阐述了创业板上市公司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其次,针对我国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对我国创业板市场运行两年来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诸如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辞职套现行为问题、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问题、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问题、创业板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分析了它们产生的社会根由和法律根由。再次,结合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及韩国科斯达克市场的基本制度、优势和成功经验进行了分析,评述了相关制度的可借鉴性;最后,运用公司法学、证券法学、监管法学等跨学科理论,对规制创业板市场上市董事辞职行为,以及建立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完善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保护创业板中小股东利益等方面提出了立法对策。总之,研究创业板上市公司法律问题对我国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既有利于稳定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也有利于落实自主创新战略目标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