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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商标专用权取得原则采取的是注册主义原则,在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前,法律对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在法律上没有给予充分的保护,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商标在先使用抗辩能否成立具有很大的争议,法院对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侵权案件审理的思路和裁量的结果存在较大差异。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在司法保护中面临困境,立法上没有给予切实有效的保护。2013年8月通过的修订的《商标法》第59条第3款首次确立了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分歧,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护依据,较好地平衡了商标注册权人和在先使用人之间的利益,也有利于遏制抢注现象。因该制度在我国确立时间尚短,而法条规定的适用条件过于抽象,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在适用过程中逐渐突显各种问题,对其理解存在较大的争议。例如,第59条第3款与其他相关条款的衔接关系,该法条规定的内容比较抽象,具有一定模糊性,存在着一些弹性较大的内容,譬如,怎样判断“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相同或近似”、“原使用范围”、“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等问题,司法实践中出现适用困境,严重影响在先使用抗辩制度的立法效果,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这些突出问题进行探讨,为司法实践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一制度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本文将从以下六方面进行阐述分析,第一部分,通过绪论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文献综述、主要研究方法,提出研究议题,为下文分析问题做好铺垫。第二部分,对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进行法理分析,阐述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的概念和性质,探讨该制度的理论基石,为下文对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的研究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对域外商标在先使用保护规定进行梳理和评析,为借鉴域外商标在先使用保护的做法提供依据。第四部分,对我国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进行立法解读,阐述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构成要件,并指出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通过对典型的司法案例进行分析,具体探讨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司法适用中存在的困境。第六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的建议,本文认为要把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的首要判定原则,同时要明确在先使用人“善意”主观要件,最后要明确“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相同或近似”以及限制条件的具体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