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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建筑物的老化和城市新规划的需要,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必须要进行有规划的城市更新。根据各国和各地区土地制度和其他因素的不同,城市更新采取的方式也不同,既可由政府主导实施,也可以引入开发商或由业主自发开展。深圳的城市更新模式主要是由政府引导和批准更新范围和规划,由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市场行为购买城市更新单元内所有不动产权益后,再以协议方式获得更新范围用地进行更新的模式。为避免工程烂尾,《深圳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城市更新办法》)要求每个更新单元由一个单一权利主体进行开发。但是,在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形成单一权利主体的过程中,开发商往往在收购更新单元内分散的不动产权益时遇到障碍,无法完全取得更新单元内全部不动产权益,从而使整个更新进度拖延,影响到小业主、开发商和整个地区的发展。如果没有公权力的介入,特别是没有司法机关的介入,容易造成矛盾旷日持久无法解决的僵局,甚至产生新的矛盾和冲突,如开发商采取非法手段、小业主非理性维权、部分政府部门和官员不正当干预等,从而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目前,深圳还没有法律上的方法妥善解决该问题,行政、司法、仲裁部门皆无权介入。本文介绍以深圳为代表的内地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现状,分析由于土地集中重新开发对单一主体的要求,导致实际运行中欲成为单一主体进而成为实施主体的开发商与更新区域内的小业主出现的谈判僵局,以及这种僵局引发的各种问题,各方对这种僵局的看法、所能采取的方法及其障碍等。同时,分析深圳遇到的问题与香港遇到问题的相似性和差异性,进而提出深圳可以借鉴香港的土地强制售卖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在获得中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认可和支持的情况下,研究建立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不动产强制拍卖制度。通过运用社会的最后一道救济手段、也是较为符合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期待的方式——司法手段,构建公平合理的规则定分止争、打破谈判僵局,公开、公平、公正地解决开发商和小业主之间关于不动产权益转让和补偿之间的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问题,示范性地处理矛盾争议,推进城市更新进展和整个社会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