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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裁判原则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本,也就是说,刑事司法裁判必须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之上。人类社会的司法证明方法曾经经历过两次重大转变:第一次是从“神证”转变为“人证”,第二次是从“人证”转变为“物证”。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司法证明方法更加科学,更加符合客观规律,证据裁判原则就是这一过程中的最终产物。刑事诉讼证据裁判原则应当包括如下含义:(1)认定待证事实应当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2)用于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应当具有证据能力,不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不得采用;(3)用于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必须经法庭查证属实。证据裁判原则要求以证据为根据合理判断案件事实,司法工作人员不能以主观的臆断或猜测等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可以有效克服司法专横,防止刑讯逼供,实现司法公正。在这种要求下,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工作中就应当完全依据现有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严格按照法律对案件进行裁判。基于此,世界上许多国家对证据裁判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基本确立了这一原则。我国立法有关证据裁判原则的规定分散于《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相关规定只是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精神,立法并未明确确立这一原则,且存在证明标准不明确、证据规则体系不完善、证据裁判违法责任缺失等不足。同时,由于我国司法长期“重实体、轻程序”,司法实践中仍有许多违背证据裁判原则的做法,存在诸多不足,如司法工作人员证据裁判理念不强、非法取证行为屡禁不止、裁判文书说理制度不完善等。证据裁判原则是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原则,它使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更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和说服力。由于这一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不足,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刑事诉讼证据裁判原则。本文从介绍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内容出发,对域外主要国家的证据裁判原则进行考察,同时分析我国适用证据裁判原则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完善建议。经过分析论证,使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得以更好的适用,树立文明、科学的现代司法理念,保障司法活动的公平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