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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的概念来自于我国主席习近平在2013年9月于中亚和东南亚访问期间所提出的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提议,引起了高度关注。1“一带一路”沿线有65个国家,涵盖了亚洲、欧洲、非洲等地,范围广阔,影响巨大,“一带一路”的建设是一项能给世界人民带来福利的事业。一带一路是一个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为主,深入投资沿线各个国家,以期以沿线各个国家为基础连成一条线,一个经济区经济带,是中国提高领导力,加强在全球中的地位,让全球经济政治格局重新洗牌的一个好方式。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当今国内外尚未有完整统一的定义与概念。但是参考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情况,其主要指的是一项外资并购交易对一个国家存在或可能存在损害本国国家安全的威胁的时候,对其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并且采用中止、禁止交易、变更交易内容或附条件同意交易等限制性措施来规制该损害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交易的法律制度。2从广义出发,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利用如包括外资准入、外资并购反垄断制度等来维护国家安全的各种规范外资并购交易的审查制度。3狭义方面,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即针对涉及国家安全问题的外资并购交易,国家所专门设置的制度,如果最终其他制度不足以消除所涉国家安全问题,而作为最后的补救手段而被使用的制度。针对该审查措施的法律与反垄断法及其他涉及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一起,共同构成了规制外资并购的法律制度。4本文主要从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外投资方面出发,就俄罗斯与印度两国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进行比较研究,该机制与对外投资风险联系紧密,从此点出发可以使我国投资者在对外投资中控制评估法律风险。俄罗斯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为专门立法,可概括为战略性行业国家安全审查机制,且为双层监管,印度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为混合立法,监管属于暂无明确法律规定,国家安全审查机制涵盖于外资行业准入政策之中,为单层监管。从对俄罗斯印度两国国家安全审查机制的对比中得出对我国企业进行“一带一路”海外投资的建议以及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外国投资法草案》)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设置建议。笔者提出可以在双边/区域性投资协定中统一国家安全审查内容,减少国家安全审查矛盾所带来的损失与风险,且除了有助于“一带一路”投资,且有利于为沿线国家互相投资开拓更广阔的空间;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穷尽东道国司法救济制度,如俄罗斯可以采用至俄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提起诉讼;合理利用国际仲裁的救济方式,如俄罗斯与中国均受华盛顿公约约束,且在双边投资协定中规定可以向其提交仲裁;合理利用东道国国家安全审查特点,为我国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所用,如在俄罗斯谨慎投资战略性行业,在印度谨慎投资敏感性行业;合理利用新时期新国家间的新形势,如俄罗斯如今属于积极引进外资的状态,且对战略性行业的限制在放松,此时中国投资者可以合理利用此点。同时,对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提出建议,区分新建投资与外资并购,因为新建投资会对东道国带来如增加工作岗位,创造GDP等等;合理设置金融领域的国家安全审查;我国《外国投资法草案》中安全审查机构设置过于模糊,各个机构之间权利义务分工不明显,易导致推诿责任;我国国家安全审查设置中立法层级存在一定缺陷;建议我国国家安全审查中减少其他政治机构的政治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