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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刑法》采用相对集中的方式对环境犯罪进行规定。自此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对1997《刑法》中的环境犯罪条文进行了多次修订,通过对修正案内容的解读可以总结出环境刑法变化的规律。促成环境刑法呈规律性变化的原因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总结:第一,环境刑法基础理论的日益成熟促使立法作出相应的改变;第二,环境保护的实践需要环境刑法不断完善以弥补其不足。从环境刑法条文来看,并非所有成熟的理论以及实践中宝贵的经验都能被环境刑事立法吸收,这就使得环境刑法虽经多次修订,仍有继续修订的空间。尚未被吸收的理论和经验实际上会成为环境刑法再次修订的源动力。文章写作的目的是:在分析环境刑法变化原因的基础上,挖掘现行环境刑法的不足,吸收理论和实践经验中合理的因素,提出可供环境刑事立法借鉴的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