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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书证出示是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关键程序,是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的基础。国际投资仲裁背景关系的特殊性,特别是当事各方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导致了其书证出示呈现出不同于一般的商事仲裁的特点。较为全面地规范仲裁中的书证出示程序的是《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取证规则》(简称《IBA证据规则》),它规定了书证出示请求应当满足的条件、对书证出示请求的异议以及仲裁庭对不遵循书证出示命令的制裁等内容,成为仲裁当事人和仲裁庭普遍倾向选择的法律规范。在具体的案例中,免证特权、对处于公共领域的信息的出示、通过非常规手段获取的信息的出示,以及由于法律制度和信息管理能力的差异导致的书证出示的现实不对称性,构成了国际投资仲裁书证出示中的特殊挑战,而仲裁庭的处理态度对中国有效地参与国际投资仲裁书证出示提供了借鉴。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资本输入国,和重要的资本输出国,中国应当妥善处理好书证出示程序利益与国家政治利益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