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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存在许多不足的地方;而美国与欧盟国家是世界上反垄断法发展的较为完善的国家,其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的立法及执法经验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本文主要从我国商务部处理的两起经营者集中案件出发,分析经营者集中救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欧美的经验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构想,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对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进行了综合的概述。具体分析了经营者集中与经营者集中救济的概念并对经营者集中救济进行了分类。指出我国的经营者集中救济,就是商务部对批准经营者集中所附加的义务,并将经营者集中救济分为结构性救济和行为性救济两大类,并以这两类为基础展开后续的问题探讨及制度设计建议;同时,分析了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第二部分,通过对商务部处理的两起案件进行分析,指出我国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具体分析商务部对松下收购三洋公司以及辉瑞收购惠氏公司这两起经营者集中案件的处理公告,并对其进行评析。同时指出我国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在结构性救济、行为性救济以及域外适用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的结论。其中,结构性救济虽然能一劳永逸,但在资产的选择,购买人的认定以及资产转移风险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而行为性救济则可能会产生监管成本高,集中经营者规避补救的问题。域外适用主要体现在多重管辖与域外执行的不便两方面的问题。 第三部分,介绍了美国与欧盟国家的经验。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我国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借鉴欧美相关的制度措施,寻找解决问题的思路。该部分主要介绍了欧美结构性救济、行为性救济以及域外适用的经验。其中,结构性救济包括欧美对拟剥离资产的活力要求、资产的范围要求;剥离资产的购买方的要求以及受托人要求等。最后,对欧美的相关经验进行总结。 第四部分,提出了我国构建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的一些建议,主要立足于立法与执法两个层面。立法上应制定相应的具体指南以供参考,并分别提出了结构性救济与行为性救济的具体制度构建。其中,结构性救济可采用追加优质资产制度与预购者制度;而行为性救济可采取产业管制机构参与制度、多主体监督制度以及信息报告制度。执法上可建立案例回顾制度,并对域外适用提出了一些具体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