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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赔偿立法模式是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由理论形态上升为规范形态并作用于实践的关键。我国环境损害赔偿立法模式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不仅表现为结构上的不完整,而且在一些相关制度设计上存在大量空白,且现有的规范性文件也存在着大量冲突和不协调现象。在这种背景下,对我国环境损害赔偿立法模式的探讨,选择一个适合的模式使环境损害赔偿立法付诸成文,成为环境损害赔偿立法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并且对于促进环境法律部门地位的加强、学科体系的形成以及法律价值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文章在分析了环境侵权、环境侵害及与环境损害三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后,首先从立法内容和形式选择的角度,把环境损害赔偿立法模式分为目标模式、结构模式和制度模式三个方面。其次,以结构模式和制度模式为两条主线,从比较法的视角系统的考察了典型国家的环境损害赔偿立法模式,并对专门型、分散型、部门型、法典专章式等四种具体的立法模式类型进行比较。再次,文章系统的分析了我国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分散式结构模式的缺陷,并就学者关于环境损害赔偿立法模式选择的相关学术观点作了深入的评析。最后,从环境侵权损害的内在属性、环境法体系的协调性和一致性的内在要求,以及解决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事故、为受害人的环境权益提供法律救济、顺应国际环境损害赔偿立法模式的发展趋势等方面,详细论证我国当前环境损害赔偿立法模式选择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指出我国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在结构模式上应选择相对集中式专门立法,即分别集中制定专门的环境纠纷程序法和环境损害赔偿实体法;在制度模式方面引入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制度、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等,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完善的环境损害赔偿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