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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整顿治理性行政执法是与制度性行政执法相对应的一种行政执法方式,是针对行政管理中的一些顽症而产生的。它的特征表现为临时性、间断性和强制性。这种执法形式源于中国传统治理模式中对自上而下的行政运行体制的遵循以及将短期政绩作为政府治理目标的错位依赖。其最大缺陷在于最终的治理结果往往表现为效果不明显、公共权力异化以及政府公信力下降。近年来,学术界对集中整顿治理性行政执法的研究以运动式执法最为常见,大部分学者都对其持有反对和批评的观点,他们认为集中整顿治理性行政执法是执法不公正的典型方式,根本上有悖于法治精神,不但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而且会导致破坏社会秩序的后果。但是,学界对具有“运动性”的集中整顿治理性行政执法如何在实践中演变成一种制度化、常态化的行政执法方式缺乏深入的探讨。笔者认为,从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这种在我国特定条件下带有必然性的治理方式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某些方面的积极功能。由于任何类型的政府在回应环境挑战时都会选择相应的行政执法方式,所以,当我们把集中整顿治理性行政执法放到具体情境下进行分析,就会发现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本文中,笔者尝试对一些质疑集中整顿治理性行政执法的理论观点进行重新检验,希望通过对集中整顿治理性行政执法的现状分析,能够总结出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客观价值,并最终提出完善和规范这种执法方式的思路和理念。本文除去引言和结语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集中整顿治理性行政执法的基本理论,分析了集中整顿治理性行政执法的概念、特征及其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第二部分是集中整顿治理性行政执法的扬弃理论基础,从法学理论上分析了这种执法方式阶段性存在的合理性和其最终会消亡的必然性。第三部分是集中整顿治理性行政执法现状考察,从中探究这种执法方式存在的背景。第四部分是集中整顿治理性行政执法的合理性研究,从社会现实的角度分析的这种执法方式存在的合理性。第五部分探讨完善我国集中整顿治理性行政执法的途径,从理论层面、制度层面和权利救济三个方面展开研究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