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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赔偿和国家补偿制度是保障被害人人权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刑事被害人赔偿制度存在诸多不足,国家补偿制度未建立,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被害人损失无从弥补的情况.笔者认为要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应该将犯罪人的赔偿制度和国家补偿制度有机结合构建被害人损失弥补的制度体系.文章的主要内容和观点如下:长期以来,犯罪一直被认为是对国家的侵犯,因此,刑事司法关注的焦点是对犯罪人的定罪处罚.但是,随着被害人学的发展,犯罪被认为是对国家和被害人共同的侵犯,因此产生了刑法领域的三组关系: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关系、犯罪人和国家的关系、被害人和国家的关系.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关系不应为刑事法律所忽略.被害人有权要求犯罪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制度的本质是犯罪人对被害人的民事责任,但它并不是普通的民事责任,而是基于犯罪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因此,应属于刑事法律体系关注的内容.被害人有权要求国家在犯罪人无法赔偿时给予其补偿,补偿制度具有福利性,基于被害人与国家的法律关系,也应成为刑事法律调整的内容.刑事被害人赔偿和国家补偿制度体现了正义的价值.社会转型期的刑事政策从"国家本位型"向"国家·社会本位型"转变,这两种制度对刑事政策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利于保障被害人的人权、防止其向犯罪人转化;其次,具有预防犯罪、促进犯罪人回归社会的作用;最后,有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持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赖.我国的被害人赔偿制度还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应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角度予以完善.笔者认为在立法上,应将赔偿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将赔偿与刑罚联系起来,鼓励赔偿的实现.赔偿制度更深层次的目标应是修复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冲突关系,恢复社会秩序.因此,我国应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轻罪刑事和解制度.我国应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对于该制度的理论基础,笔者提出应将刑事政策完善学说纳入其中,并提出了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