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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侦查权的“扩”、“限”讨论由来已久,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对公安侦查权进行了重新配置。新《刑诉法》中关于公安侦查权的配置对公安侦查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也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了新挑战和改革机遇。本文以新《刑诉法》为视角,通过对公安侦查权的定义、扩权与限制的比对与思考以及公安侦查权的优化配置等问题进行了探讨,试图以“加强人权保障、推进法治进步”为理念,探索一条我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之路。文章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明确了公安侦查权的概念,然后通过阐述如何平衡效率于公正、实体真实与程序正当、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三方面关系表明笔者所持有的司法价值观,并按此价值观来分析什么是公安侦查权的配置,配置的意义和如何进行公安侦查权的优化配置。第二部分从新《刑诉法》修改对公安侦查权进行扩权和限制两方面进行对比阐述。扩权方面包括在侦查措施中加入了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完善了刑事证据体系,以及对强制措施等适度放宽。限权方面包括非法证据的排除、规范侦查讯问措施的规范、侦查阶段的委托辩护权以及刑事救济权等。第三部分针新《刑诉法》对公安侦查权扩充和限制的调整,将二者放在“法治进步,人权保障”大背景下进行深层次思考,并对为何调整、如何达到动态平衡等问题进行解答。第四部分结合新《刑诉法》实施一年来的情况,从公安侦查权配置的标准确立,公安侦查权主体的自我革新和公安侦查权监督机制的完善等三方面,提出在我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中如何对公安侦查权配置进行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