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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发展以及国家的政策导向已经向我们证明了“和谐社会,和谐为本”的理念。本文着眼于现行的行政纠纷解决体制,试图从一个独特的视角,采用行政诉讼审前和解程序,给相对人提供更多的救济选择。本文通过对ADR基本原理的研究,从美国司法审查中的ADR的制度实践中寻找程序上的借鉴,将我国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完善。笔者以保护公民权利为构建目的,对行政诉讼审前和解程序进行了构建。具体来说,论文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言中首先对行政诉讼中能否和解进行明确;其次,通过对具体的行政法案例,即灞桥被拆迁居民诉西安市政府案的介绍,此案中双方互相的对所希望获得的利益紧紧不放,最终导致整个事件陷于僵局,引出行政诉讼审前和解程序的可行性。第二部分,ADR的基本原理。ADR属于新兴事物,有各家之言,而且各有千秋。本着梳理概念和基本轮廓的目的,此部分对ADR的概念、范围、特征、ADR的种类与功能、理论基础、地位进行了总结,作为本文的逻辑起点,并明确了本文的研究范围之所在。第三部分,对美国ADR的评介。该部分对美国ADR的纠纷解决技术,包括调解的程序、小型审理的程序、美国法院附带ADR的程序的介绍并且总结,为第四部分的我国行政诉讼中审前和解程序的构建,提供了理论支持。以具体的ADR实例,详细分析美国附设型调解在实例中的策略与技巧。由此提供了一种新的理念,即调解中,不光制度重要,更重要的是技术,只有合适的调解技术才能使和解成功率增加。第四部分,我国行政诉讼审前和解程序的建构。此部分通过对美国ADR纠纷解决技术中调解的程序规定、小型审判中纠纷双方和解会议前的调解步骤的规定和法院附设调解程序中机构的设置的分析,借鉴其合理之处进行程序设计,来构建我国的行政诉讼审前和解程序。第五部分,结语部分。该部分简要介绍了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过程,并对我国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建议将行政诉讼中审前和解程序进行地方法院试点,并在时机成熟时,以发布司法解释的形式,来完善行政诉讼中审前和解制度。所以行政审前和解程序的建立是对行政诉讼制度的有益的尝试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