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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是审计师和财务报表使用者沟通被审计单位信息的最主要手段之一,然而传统审计报告提供的内容大多都高度概括,趋于程式化,无法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获取决策有用信息的需求。为提高审计报告的质量以及增加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英国财务报告理事会(FRC)、欧洲联盟委员会(EC)、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AASB)和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先后发布修订的审计报告准则,逐渐构建起了新的国际审计报告准则体系。为了实现审计准则的国际趋同,2016年12月,我国财政部正式颁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和一系列修订准则,将关键审计事项披露作为本次审计报告改革的核心。现有国内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关键审计事项披露产生的经济后果,对关键审计事项披露影响因素的研究较少,从会计师事务所特征的角度研究关键审计事项披露影响的文献则更少。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出具审计报告的单位,有责任和动机解读被审计单位的风险信息以提高审计报告的质量,并将这种信息以文本表述的方式反映在关键审计事项披露的内容上,方便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个性化信息和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的应对措施,从而提高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和审计报告的沟通价值。从新审计准则对关键审计事项的界定来看,关键审计事项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是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沟通后确定的,主要涉及对被审计单位重大错报风险较高或识别出的特别风险、重大管理层估计和判断以及本期重大交易或事项的考虑。由此可以看出,关键审计事项披露会受到审计师和被审计单位的共同影响,最终取决于审计师的职业判断。会计师事务所规模不同,其内部工作标准要求不一样,会导致其审计风格存在差异,这就使得不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师在审计工作中表现出不同的审计特征或习惯。作为披露关键审计事项的主体和资本市场的“看门人”,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可能会对关键审计事项披露产生影响。具体来说,会计师事务所规模是否影响关键审计事项披露的数量和文本篇幅?规模越大的事务所是更倾向于进行积极结论性评价还是消极结论性评价?是更倾向于披露行业共性还是公司个性关键审计事项?是否能够清晰归类某一事项为关键审计事项的原因?当面对公司异质性特征时,规模越大的事务所披露关键审计事项时具有何种倾向性?最后,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是否通过充分披露关键审计事项提高了审计质量?基于审计报告改革这一政策背景,为本文研究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对关键审计事项披露的影响提供了契机。本文利用2016-2019年披露关键审计事项的A股上市公司,考察了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对关键审计事项披露充分性的影响。研究发现,相比于小所,大所披露的关键审计事项数量更多,文本篇幅更长。稳健性检验中,在采用Heckman二阶段和倾向得分匹配法控制内生性问题、控制审计师个人特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衡量标准、剔除2016年单独实施的A+H股上市公司和2019年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年份后,该结论依然成立。进一步分析中,本文从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特征、关键审计事项披露特征、公司异质性特征以及经济后果这四个方面分析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对关键审计事项披露充分性的影响,研究发现,第一,国际“四大”和国内“十大”相比,披露的关键审计事项充分性并无显著差异,但二者均比国内非“十大”披露的关键审计事项更充分;第二,相较于小所,大所更愿意出具结论性评价,并且评价的语气更积极,前后年度披露的关键审计事项文本相似度也较低,能够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更多关注公司的个性信息,清晰阐述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的原因;第三,当公司面临内部环境风险较高和外部监管环境较严时,如盈余管理水平高、所处法律环境好的情况下,大所披露的关键审计事项更充分;第四,大所披露的关键审计事项越充分,公司后续发生财务重述的可能性就越低,财务报告的审计质量就越高,提供的增量信息也越多。本文的研究不仅丰富了关键审计事项披露影响因素和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经济后果的文献,也为提升审计报告改革效果提供了可以借鉴的思路,同时也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战略提供了更进一步的检验。本文的研究贡献和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以我国审计报告改革为背景,本文发现了相比于小所,大所披露的关键审计事项数量更多,文本篇幅更长,一方面丰富了关键审计事项影响因素的相关研究,另一方面也扩展了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经济后果的文献。第二,关键审计事项信息含量的文献多集中于探讨披露关键审计事项的数量上,鲜少有文献从其他方面深入挖掘影响关键审计事项信息含量的因素。本文从数量、文本篇幅、结论性评价和语气、文本相似度、关键审计事项的类型、关键审计事项的归因等方面出发,分析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对披露关键审计事项信息含量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创新意义,为提升审计报告改革效果提供了可以借鉴的思路,为未来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方向。第三,本文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政策意义,相关监管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对关键审计事项披露的引导,使其将风险导向贯彻在审计的全过程中,不断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审计技能,加大对审计师专业知识的培训投入,更好适应新审计报告改革,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战略提供更进一步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