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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医疗技术让我们可以更好的认识人类自身,我们甚至可以了解没有出生的胎儿的情况,而由于医生的过失,父母可能生下本不愿要的缺陷儿。“错误出生”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已经得到了人们的普遍关注,所以错误出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值得研究。错误出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指的是因医生的产前诊断过失而没有诊断出胎儿的潜在出生缺陷或者虽诊断出却未将情况及时告知孩子父母,导致缺陷孩子出生,孩子父母作为原告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文认为错误出生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得到承认,因为其有着很重要的意义。通过对其他国家法律的观察,本文认为错误出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选择哪一个都有各自的利与弊。当提起违约之诉时,错误出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缺陷儿的母亲;当提起侵权之诉时,主体是缺陷儿的父母;缺陷儿本身不能成为主体。缺陷儿的父母应当向医疗机构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并非医生本身。错误出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围包括因缺陷儿的出生而支出的额外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不包括基本抚养费用。损益相抵规则在错误出生案件中可以适用,但只有同种损益之间才能适用。错误出生案件中,如果胎儿父母坚持分娩或者胎儿父母存在过错或者由于医疗水平的限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对错误出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围造成了限制。正确处理此类问题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