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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在制定本国的反垄断法时大都不对纯粹的出口卡特尔进行约束或制裁,但另一方面,作为进口国,各国又纷纷在本国反垄断法中规定域外管辖权,严格管制外国出口卡特尔。这种对于出口卡特尔的矛盾规定充分反映出出口卡特尔被当作了一种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这在学术界以及一些国际会议上引起了一番争议,在国内也引发了关于我国出口卡特尔该不该得到《反垄断法》豁免的讨论。本文旨在研究各国的出口卡特尔反垄断法律制度,以期有助于我国《反垄断法》的构建,并且期望能为我国的出口企业规避外国反垄断法风险提供一点绵薄之见。全文结构安排如下,分为五大部分。 一、“出口卡特尔概述”,笔者首先界定了卡特尔的含义,进而分析了出口卡特尔的定义和分类,并指出各国对出口卡特尔的一般政策,即予以豁免。这部分主要是对相关名词的界定,为之后的论述作铺垫。 二、“出口国的出口卡特尔豁免法律制度”,从出口国的角度介绍了世界主要国家反垄断法关于出口卡特尔的一般制度,并分析了实行出口卡特尔豁免的动机、立法方式的转变以及豁免的一般要件。为了增加出口和提高贸易平衡、保护小企业进入国际市场、防止低价倾销等,进而改善本国贸易条件,提升本国在国际贸易利益分配格局中的地位,世界各国反垄断法对出口卡特尔实行普遍的豁免制度。综观各国的各种形式的出口卡特尔豁免制度,其立法方式有三种:明示豁免、默示豁免和无法定豁免。大多数国家采用默示豁免,少数国家如美国和澳大利亚继续提供明示的出口豁免。不管一国采取何种立法方式,其豁免的条件基本一致,即不影响本国市场的竞争。 三、“进口国对外国出口卡特尔的反垄断规制”,从进口国的角度分析进口国如何对待出口国的出口卡特尔豁免政策。各国反垄断法在对内和对外的功能上具有两面性。绝大多数国家都允许豁免本国出口卡特尔,那么遭受到这些卡特尔损害的进口国对他国的出口卡特尔将严格管制,因此纷纷规定反垄断的域外管辖权,严格执行国内反垄断法,不考虑该卡特尔是否受到出口国豁免。出口卡特尔一般被纳入本身违法的范畴,但从ANSAC在四国遭受的诉讼案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豁免或抗辩的理由,即政府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