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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自媒体时代的来临,将直接改变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方式。相较于传统媒体而言,自媒体改变了以往传播者和受众之间的单向传播方式,取而代之的是“个人—网络—个人”的传播模式。自媒体是依靠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从最为原始的web1.0到现代的web3.0,自媒体经历了脱胎换骨般的改变,也由此展现出了普遍性、传播的及时性和规模的裂变式、传播主体和内容的个性化特点,自媒体的受众和发布者都可以是任意的个体,在受众和发布者之间还存在一个联系两者之间的角色,即,自媒体平台。网络空间虽然属于虚拟空间,但他的交流对话是与现实社会无法分开的,甚至在大多数情况下,两者之间可以相互转化,我们可以说,网络虚拟空间只是现实社会的自然延伸,也因此自媒体才有了法律规制的必要,因此,自媒体平台在性质上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我国自媒体发展的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法规自然也将滞后于起步晚的社会现实,通过整理美国、德国和英国关于自媒体的法律规制可以发现美国依靠行业自律、德国注重立法管制、英国则是立法管制与行业自律并行,这些经验对我国自媒体的法律规制的借鉴意义重大。大众在利用自媒体行使表达权的过程中也会遇到诸多问题,和隐私权、名誉权以及知识产权的冲突。现实中也会出现某些人通过自媒体行使表达权进行私力救济,这种私立救济的情形下是否会侵犯到其他人的基本人权,我们在现实的案例中看到了不同的性质认定和判决结果。自媒体平台提供者与表达者之间有注意义务,这是由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得出的结论。然而,侵权责任法36条这一避风港原则的弊端在于,使得自媒体平台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认定过程缺乏对事实的客观判断过程,在侵权行为认定之后,自媒体平台提供者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自媒体平台提供者直接承担侵权责任,将会违反设置注意义务的初衷,也将使自媒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范围过重,不利于自媒体行业的发展。通过借鉴国内外自媒体法律规制的现状,大众利用自媒体行使表达权时应当坚持权利价值平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以及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出现了上述问题,应当在立法上区别公共网络空间和私人网络空间,同时提高立法层次,不断的完善和细化立法内容。针对自媒体侵权应当从民事诉讼的方向上不断完善证据保全制度,以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上述这些举措的行使,又必须依靠于网络实名制和执法措施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