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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的日益加深,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制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在全球运用越来越广,已成为各国会计准则趋同的目标。我国也是IFRS的趋同者之一,于2006年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CAS),其中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对金融资产的确认、计量、处置做了全新的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就是公允价值计量的重要体现。由于公允价值计量在我国历史并不悠久,相关应用并不规范,尤其是有关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相关会计处理。准则对这两类金融资产的划分没有给出客观的标准,缺乏清晰的界限,选择的随意性较大,如:对于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且到期日不固定的金融资产,企业既可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也可以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关规定的不明确,导致上市公司管理层对这两种金融资产的分类也较为主观,加上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影响企业的当期净利润,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待出售时再予以转入到损益,对利润的影响有一个缓冲期。这样的制度安排为上市公司提供了足够的会计政策选择空间,因此上市公司就存在利用金融资产分类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基于此本文对上市公司是否会基于某种原因利用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不同管理方式进行盈余管理进行了研究。在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的背景下,我国逐步引入综合收益的思想,主要体现在2009年,财政部在正式引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概念,并要求我国上市企业从2009年起要在利润表中列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这种列报方式的改变是否会给报告使用者带来增量信息还未知,本文结合利润表列报格式改革,研究综合收益的引入是否有助于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是否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上市公司管理层利用金融资产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本文围绕上市公司是否会基于债务契约、报酬契约、政治成本契约三大动机利用金融资产分类进行盈余管理展开研究,同时验证新政策的引入是否会抑制上述盈余管理动机,最后检验具有平滑收益、避免亏损动机的企业是否会利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置收益来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本文采用沪深2008—2012年五的非金融A股数据,利用面板数据对上述问题展开一定的研究。研究结论显示:企业规模越大、资产负债率越大、管理层持股的企业倾向于将金融资产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证实了企业会基于政治成本、债务契约、报酬契约三大动机利用金融资产进行盈余管理;综合收益的引入并未抑制上述盈余管理行为;具有平滑收益动机或避免亏损动机的企业会倾向于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