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暂停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以《立法法》第13条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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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暂停法律适用”是2015年修订后的《立法法》新增的一项制度,它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了改革发展的需要可以授权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法律的适用。授权暂停法律适用涉及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问题以及授权立法问题。目前,学界关于授权暂停法律适用的研究还比较少,只有相关的论文资料。由于学者们对“暂停法律适用”概念的认识不一致,所以对授权暂停法律适用的性质及其是否具有正当性存在不同的观点。“暂停法律适用”具有时限性和区域性等特征,区别于法的修改、法的补充,是一种新的立法形式。所以从字面上理解授权暂停法律适用是一种授权立法行为,但是区别于传统的授权立法,是授权立法制度呈现出的新的发展形式。“授权暂停法律适用”作为一种新的制度,首先,在立法上还不成熟,存在着授权主体不适格,授权规定不明确,授权目的的功利性等问题;在实践中存在着授权主体权限不清,授权事项突破法律保留原则,循环授权等问题。其次,授权暂停法律适用的正当性也有待质疑,从合法性的角度来看,“暂停法律适用”的立法形式缺乏法律依据,立法调整的内容超出专属立法权事项;从合理性的角度来看,授权暂停法律适用违背法律普遍性原则,破坏法制统一原则,以改革为名突破法治也不再具有合理性。虽然授权暂停法律适用制度存在上述问题且存在正当性质疑,但是《立法法》既已将其明确的规定,并被继续推广使用,就应当完善授权暂停法律适用制度,使得这一权力的行使规范化从而减少对法治的破坏。授权主体应当遵循授权原则,在实体规范方面做到授权目的明确、授权主体权限明确、被授权主体明确、授权事项明确和授权期限明确;在程序规制方面确立授权程序和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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