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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是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所规定之罪名,该条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该罪名是由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10条规定的侵占罪演化而来的。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适当扩大了本罪的主体范围。文章主要通过对职务侵占罪的概述、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的相关问题、职务侵占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和联系、职务侵占罪即遂与未遂形态的认定、职务侵占罪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五个部分对职务侵占罪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并由职务侵占罪的基本理论展开讨论,从职务侵占罪的历史演变、发展过程,职务侵占罪的现行法律规定及相关解释进行分析,探讨,并通过列举相应的案例,提出了职务侵占罪在司法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职务侵占罪中存在主体范围过窄,职务侵占罪法定刑过低,职务侵占罪适用财产刑单一,利用职务便利法律规定不明确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不难发现,相关概念的模糊性使得职务侵占罪在司法实践具体操作过程中对一些特殊的案件很难有个准确的定位,导致案件定性错误,致使人民法院所坚持的“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主题也大打折扣;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标准使得整个司法工作当中各地各院各自为政,类似的案件却存在着不同的审判结果,量刑失衡,违背了公平与正义的司法原则。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当得利能否成为侵占的对象”、“个体工商户和个体经营户”、“筹建公司的工作人员”等相关问题上明晰了笔者的观点和意见,是为本文的创新之处。在司法实践中职务侵占犯罪呈现愈来愈多的增长趋势,案件类型也越来越复杂。并且随着实践的日益深入,职务侵占罪中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和适用、关于量刑的适用出现了一些盲点和疑问,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为职务侵占犯罪审判中的难点和重点。为此,笔者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和见解,以求教于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