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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6,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速裁程序,标志着刑事速裁程序以正式立法的方式在我国适用。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公布以来,大量诸如危险驾驶罪等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被写入刑法,给本来压力就很大的我国司法系统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加之法官员额制改革,造成有限的员额法官与不断增加的案件数量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从2014年刑事速裁程序开始试点至今,刑事速裁程序是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更加简化,在过去的四年多时间里,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在提高审判效率、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方面起到明显的作用。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对被告人的权利造成了损害。被告人权利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法律是否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志,也是判断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一个标准。如果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过分强调效率,而忽视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久而久之,会造成公民对国家法律的不信任,影响国家法律的公信力。刑事速裁程序主要适用的是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来说是被告人通过牺牲一些合法的诉讼权利,来换取审判速度的提升,因此很多法院几分钟之内审完一个刑事案件的报道开始不断进入人们视野。而人们听到这些报道的时候,都将注意力集中在刑事案件的庭审速度,关注的是法院如何快速的惩罚被告人保障被害人的权利,从而忽视了刑事速裁程序中关于被告人牺牲的部分刑事诉讼权利,最终导致刑事速裁程序中被告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文章从研究刑事速裁程序诞生的背景出发,在分析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以及认罪认罚制度之间的关系基础上,总结刑事速裁程序的必要性后得出了刑事速裁程序的诉讼价值;接着分析了我国刑事速裁程序中由于庭审虚化,存在关于被告人知情权、程序选择权以及获得律师辩护权几方面存在的问题;然后分析了英国、美国、德国在快速审理程序、辩诉交易制度、处罚令程序中关于被告人权利保障方面的有效做法,接着得出我国可以在刑事速裁程序中关注被告人知情权、程序选择权以及设立相应的救济制度三方面;最后,提出了在被告人知悉权、律师的辩护以及保证刑事速裁程序庭审实质化三方面建议。本文主张对于刑事速裁中能够简化省略的程序应该尽可能的予以压缩,如省略不必要的案件流转、建立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系统等方面。但对于有利于保障被告人权益的程序,不应该因程序缩减而进行压缩,与普通程序相比较,应该更加注重对被告人权利方面的细节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