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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具有影响力大,隐蔽性强,组织结构复杂等特点,传销类犯罪剧烈冲击着市场经济秩序,刑法为了打击此类犯罪,在2009年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在第224条后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我国传销犯罪体系的刑罚体系进行了完善。2013年《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传销意见》)进一步弥补了增设条文的不足。在共谋共同正犯理论在我国的发展日渐成熟的背景下,我国刑法学界对该理论的研究也从犯罪论层面的探讨转变到了对刑法分则的实际指导。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作为典型的共同犯罪类型,其在何种条件下成立共谋共同正犯、成立共谋共同正犯的依据与法理、成立本罪的共谋共同正犯后的脱离等问题,还处于“待开发”的状态。本文拟分成五部分,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的共谋共同正犯问题进行剖析。第一部分系统介绍共谋共同正犯理论及其学说纷争,本文在共谋共同正犯的问题上采取的是重要作用说,以实质共犯论作为讨论共犯问题的基础。第二部分重点阐述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共谋共同正犯的成立要件,要成立本罪的共谋共同正犯,共谋未实行人的共谋行为,必须对结果的实现起到了持续的、不可割裂的重要作用,并列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可能出现的共谋共同正犯的类型,并对本罪中发起人、管理人支配型及下线负责人支配型的共谋共同正犯的认定方法进行探讨。第三部分主要叙述实施传销活动的人员,在何种情形才能被认定为本罪的行为主体,才能被认定为本罪,本文主要以案例为依据,通过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对本罪共谋共同正犯情形的认定,行为共同说得出的结论更加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更加符合个人责任主义的处罚原则。第四部分以重要作用说为基础,详细解释共谋的实质与《传销意见》中关键作用的内容,以确保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认定有实质依据。第五部分讨论的是,共谋共同正犯的情形下,传销人员的出罪方法,即共犯关系的脱离,通过对因果关系切断(遮断)说、规范的因果关系切断(遮断)说和共谋的射程理论的套用和对比,可以得出共谋的射程理论可以为没有对传销组织提供重要帮助的脱离人提供一个合理的脱罪理由,让看似环环相扣、不可分割、难以摆脱共犯责任追究的脱离人有一丝悔过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