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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独任制的扩大适用分为两个方面,其一方面是指独任制在适用范围上的大幅扩张,另一方面是指独任制在合议制中的渗透同化。前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现今民事诉讼立法上是将审判组织与审判程序相捆绑,即独任制对应于简易程序,合议制对应于普通程序,从法律条文上看,立法者原意是想以合议制普通程序为应对第一审案件的主要程序,独任制简易程序只是应对部分简单民事案件,但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的适用程度却明显要高于普通程序,由此造成独任制利用简易程序在适用范围上大幅扩张;后一方面是由于法院内部的办案与考核机制将合议庭成员形式上的集体负责制异变为实质上的个人负责制。究其原因,一是因为案多人少的矛盾被立案登记制与法官员额制进一步激化,案多人少本质上就是审判专业化与诉讼大众化的对立,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案多人少都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国外的人案矛盾甚至更为尖锐,但随着立案登记制与法官员额制施行以来,国内潜藏已久的人案矛盾陡然爆发;二是因为合主独辅的立法规定与当今社会现实及世界潮流日益脱离,我国建国之初其实采用了独主合辅模式,但因司法民主性及前苏联法律的影响,之后一直沿用了合主独辅模式;三是因为案件承办人制度将合议制异化为形合实独,一旦分案到人,在责任缺失的情况下,集体负责化为泡影,合议制由此异化为形合实独。总体而言,独任制在适用范围上的显性扩张,属于利大于弊;独任制在合议制中的隐性渗透,属于弊大于利。对于案多人少,可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繁简分流应对案多,即诉讼不是纠纷的唯一解决方式,而是纠纷的最后解决手段,以司法资源优化配置和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应对人少,既然人少,就必须要把法官留住,避免基层法官流失;对于范围扩张,可顺应立法潮流改合主独辅为独主合辅,并以独任法官为核心构建速裁团队,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颁布了试点实施方案,改合主独辅为独主合辅已成大势所趋;对于形合实独,关键在于改案件承办人制度的分案到人为分案到庭,集体负责,区别对待,合议制,集体负责是根本所在,但也要避免大锅饭式的平均主义,奖惩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