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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专为规范交通运输活动而设立的罪名,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崛起,如今已经成为现实生活中发生频率最高的犯罪之一。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交通肇事犯罪行为十分重要。本文共分为五章,从四个方面讨论交通肇事罪的认定问题。第一章是关于交通肇事罪的概念。笔者认为,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应当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危害后果限定为重大交通事故,而不是泛指重大事故。第二章为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的认定,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和时空范围四个构成要素的认定。无论是否可以直接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只要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都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应该以肇事者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作为判断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标准,在定罪方面完全不应该考虑肇事者的赔偿能力。第三章是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危险驾驶行为并不是我国刑法学的专业术语,却与交通肇事罪密切相关,现实生活中主要表现为醉酒驾驶、无资格驾驶和飙车等行为。危险驾驶行为构成犯罪并不以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为必要条件;在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危险驾驶行为造成特定的人员受伤或者死亡时,还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第四章是关于交通肇事罪中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司法实践中将两者混同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也违背了犯罪构成的理论。第五章讨论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问题。“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仅限于肇事者逃逸之前已经造成的交通事故中的被害人;“因逃逸致人死亡”发生于肇事者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因逃逸致人死亡”量刑情节的成立,要求肇事者逃跑、被害人得不到救助和被害人死亡三者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必须是完整的,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