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直以来权利本位的思维模式在民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但同时也阻碍了用其他方式对利益进行保护的思考。民事利益的多元性,决定了法律为利益提供保护的层次性,那些十分重要且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利益被立法者确立为权利,受到了法律严格的保护;那些未能被确立为权利的利益并不代表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只是受到法律相对弱势和间接的保护。本文所要讨论的民事利益就是指在民事权利之外存在的,应受到民法保护的利益。将民事利益纳入侵权法的保护范围是现代侵权法发展的重要成果之一,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作为权利的救济法和保障法,对应受保护的民事利益进行救济同样也是必然的。从满足我国人民群众维护受到侵害权益的迫切愿望出发,应进一步加强对常见民事利益类型化的研究,逐步加大对重要民事利益的保护力度。现阶段还应根据我国实际情况通过不断丰富对合法民事利益进行保护的相关判例,以及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适度扩张解释等方法来加强对民事利益的保护,救济受到损害的合法民事利益。第一章主要是对本文所研究的民事利益的基本含义、特征、分类等内容进行了阐释。本文将应受到民法保护的利益分为民事权利和其他民事利益,而“其他民事利益”就是在民事权利之外存在的,应受到民法保护的利益,它游离于权利体系之外,所处的层次和位阶上低于民事权利,受到法律间接的保护。第二章主要是运用比较法的方法,对部分国家的侵权法对权益的保护进行了比较。主要涉及到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英美侵权法和日本民法典对权益的保护相关规定的比较。第三章主要是仔细分析了我国侵权法对民事利益的保护。第一部分详尽阐述了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前,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通过《民法通则》、大量经济法或行政法中实质意义上侵权法的内容、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侵权的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来对受到侵犯的民事权益进行保护的。第二部分全面分析、介绍了《侵权责任法》对民事利益的保护。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权利和利益的保护是呈一个“向下的阶梯型”的,相对于对权利的保护,对民事利益的保护在实务中也是受到一定限制的,但同时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对利益的保护也是呈开放型的模式的。第三部分探讨了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的问题。第四章是对我国民事利益保护的一些思考和建议。第一部分阐述了对加大民事利益保护的一些思考,即运用民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如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来加强对民事利益的保护。诚信原则可以起到衡量所受侵害的利益是否应该获得法律保护的作用;公序良俗原则可起到将包括宪法基本权利在内的众多内容引入民法等私法领域,即通过将侵害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确认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进而宣告该行为违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因成文法的不足而对部分利益保护不周的缺憾。第二部分探讨了如何进一步加强对民事利益的保护。一是在法定的一般原则的指引下,权衡利益与自由的重要性、权衡国家的社会政策需要,进行积极的法律解释活动,积极确认对合法民事利益的保护界限和方法。在判断某种民事利益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时,当事人的身份、范围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受损利益的重要性,注意的义务,风险的控制,损害是否显著、能否明确知悉,受损的利益是否具有清晰的边界等因素值得考量。二是民事习惯能对法律起到补充作用,并能以其灵活性、开放性、道德性和地域性等特点来弥补成文法对民事利益保护的有限性和僵化性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