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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一直较高,“一股独大”尤为严重。由于大股东在公司发展和公司治理中占据主导地位,利用控制地位谋取私利、侵占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从而导致上市公司面临第二类代理问题,即大股东和其他中小股东之间委托代理问题较为严重。其中,大股东利用所掌握的内部信息选择最有利的时机减持股份成为攫取利益的重要形式,因而受到了市场和媒体的一致诘责。如何通过更有效的市场约束和监管手段抑制大股东通过减持侵害中小股东和上市公司利益是市场各方和监管部门共同关注的问题。但是,任何事物的发展往往都具有两方面的特征。因为我国上市企业内部治理效率之所以低下很大程度上源于“一股独大”与内部人控制,所以大股东减持在有可能损害上市企业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同时,客观上也可能会削弱大股东的控制地位,增强中小股东、管理层和其他相关各方在公司内部治理中的地位和对大股东的制衡能力,因而有可能起到缓解上市公司第二类代理问题、改善公司内部治理的效果。只有全面地认识并揭示大股东减持的影响,才能够正确地制定和实施更合理的监督和规范措施,不断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真正增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障。正是沿着这个思路,本文理论分析并实证研究了大股东减持行为对上市公司第二类代理问题的影响,并进一步探究了不同控制程度的大股东,其减持作用效果的差异。本文采用事件研究法,理论分析并实证研究了 2010-2015年间大股东历次减持对上市公司第二类代理问题产生的短期、中期、长期影响,即大股东减持事件发生1年后、3年后、5年后,上市公司第二类代理问题的变化情况。在全样本回归的基础上,本文根据大股东持股比例将全样本分为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组、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低组和大股东持股比例居中组三组子样本分别进行回归,进一步研究了不同持股百分比的大股东,其减持作用效果的差异。为了使实证结果更稳健,我们采用关联交易额代替其他应收款作为掏空行为的代理变量重新回归。为了排除内生性问题对回归结果可能带来的干扰,采用工具变量法进一步验证本文的结论。此外,我们还引入与样本中的公司行业相同、规模相近且并无大股东减持行为的上市公司组成配对样本重新回归。通过上述三种方法稳健性检验,确保了本文实证结果的可靠性。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回归,本文得出两个主要结论:第一,大股东减持股份后,上市公司第二类代理问题得到缓解、公司内部治理得到改善。第二,相比于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和较低的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居中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对缓解第二类代理问题、改善公司治理带来的积极效果会更加显著。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以往研究大股东减持往往围绕着破坏资本市场稳定、做空股价、侵占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等不利影响展开,本文试图从一种新的角度考察大股东减持股份给公司内部治理带来的积极影响,丰富了大股东减持行为对公司内部治理作用效果的研究,突破了以往市场各方对大股东减持的习惯性思维。此外,这种思维上的突破为更有效地审视大股东掏空行为、进而维护上市公司以及中小股东权益提供一个新思路,也为监管层、投资者和实务界提供了一个重新审视大股东减持的新视角。本文的研究结论对于理论界和实务界深刻认识和理解大股东控制权地位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具有启发性和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