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kingstarKS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非法证据的问题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一个极为关键的问题,近些年在刑事诉讼法学界引起了热烈的探讨。尤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更是掀起了广泛的社会讨论热潮,同时也标志着我国排除非法证据之实践迈向了新的里程。过去实践中一般在庭审中对非法证据问题进行排除审查,这面临诸多障碍。新《刑事诉讼法》中庭前会议制度的确立为庭前排除非法证据创造了条件,相关《司法解释》也对司法实践之操作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为非法证据排除的中国实践之路指出了道路。本文在此背景下探讨庭前会议阶段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本文结构除了引言与结语外,正文由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对非法证据排除之阶段选择进行分析与阐述。首先,对“非法证据”的概念作了狭义层面的界定,即“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其次,从庭审中排除非法证据的局限性入手,剖析庭审中排除存在法官排除压力大、侦查人员不愿出庭、庭审效率降低以及辩护功能异化等弊端,从而进一步阐述庭前会议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显著价值优势:既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也是诉讼效益的现实需要,同时还是立法精神的应有内涵。最后,提出本文观点,即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是我国司法实践应然的选择。  第二部分对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面临的现实困境进行深入剖析。立法的粗疏以及相关解释的不明确给非法证据的排除带来了种种困境:首先,排除范围不明确;其次,证明方式不合理;最后,排除程序不明确。这些问题如果不加以解决,必将影响非法证据排除的效果,从而影响新《刑事诉讼法》的真正贯彻落实。  第三部分为庭前排除非法证据的进路展望,也是本文的核心部分。针对第二部分指出的种种困境,本部分提出了解决困境的具体设想:首先,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对于“变相刑讯”的情形,应当予以明确;对于“威胁、引诱、欺骗”获得的供述以及“重复自白”之供述,应当裁量排除。其次,完善证明的方式。应当取消“情况说明”的证明方式,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同时明确侦查人员不出庭的不利后果从而促使其出庭作证。最后,通过合理设计启动程序、听证程序、裁决程序以及救济程序,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  第四部分为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本文拟通过确立证据开示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效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促进排除规则的真正贯彻与落实。证据开示制度方面主要通过明确开示义务的范围、主体以及违反开示义务的后果以促进控辩双方信息的交换,实现提高诉讼效率之目的。法律援助制度方面则设想分两步走,一是将“经济困难且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被告人”纳入“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范畴;二是逐步建立公共辩护人制度,增强对侦查权行使的有效监督,实现规范侦查行为的目的。
其他文献
期刊
期刊
期刊
期刊
运动式治理作为一种非常态化的治理方式,在我国治国理政的长期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运动式治理之所以被广泛采用,是因为运动式治理模式具有高效快速的治理特点,但在实际解决
期刊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