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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实行的资本制度是法定资本制,是围绕资本信用基础所进行的制度架构,所以公司资本对于公司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相应的形成公司资本的出资活动也就占有了重要的地位,而瑕疵出资行为直接影响出资活动的效果,进而危及公司的资本信用基础,故应对该行为进行严格的规制,通过设定一系列责任机制来降低行为发生的可能性。然而我国法律法规在此方面还存在漏洞和问题,基于此,本文针对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提出了完善法律的相关思路。文章共分为四大部分,通过层层递进的方式对瑕疵出资问题进行分析并最后得出结论。文章的第一部分对“出资”予以界定,讨论了其概念和主要的类型,并对不同类型的出资简要分析,为进一步分析打下基础。同时,笔者分析总结了出资对公司对股东的重要性,以说明研究瑕疵出资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对瑕疵出资这一主要研究对象进行了内涵和外延的确定和分类说明,在对其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下分析了瑕疵出资的法律效果。笔者认为对于公司而言,根本瑕疵出资会导致公司设立失败,一般瑕疵出资则影响到公司的稳定;对于股东,在该种情况下仍可取的股权,只是公司可以对其股权作出限制。第三部分是对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的详细分析,因为瑕疵出资行为发生后会涉及到多方责任主体,他们的具体责任内容各不相同不能一概而论,所以笔者按主体进行分别讨论,分析了瑕疵出资股东、其他股东、公司管理层、有验资义务的第三人各自的责任性质和内容等,以对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公司法》对瑕疵出资规制的存在缺乏完善的股东退出机制、缺乏落实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管理层的责任不明确几方面不足以及现实中存在履行了资本充实股东的权利难以保障、对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追究难以启动的问题,并提出了修补式和变革式两种解决问题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