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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我国中小企业的利益在很多方面得到维护并得到发展,反垄断法主要是从两方面规制垄断行为,一方面禁止垄断行为的产生,而另一方面又规定特殊的法律政策给予中小企业特殊待遇,对中小企业垄断行为持宽容态度,建立了中小企业垄断适用除外制度,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这种看似不公平的立法,实质上却是为了追求更高意义上的实质正义。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建立了中小企业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对保护中小企业利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该制度还缺乏系统性、完整性,规定过于抽象化、可操作性不强,豁免的具体标准不明确,缺乏豁免的相关程序制度,并且防止权力滥用的事后监督程序缺乏等不足之处,应该科学严格合理的对中小企业进行划分和界定、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将大企业进入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领域进行限制,弥补反垄断法的不足;认真分析中小企业合并的负面影响并根据分析的后果对其加以完善;在中小企业的垄断协议方面通过分析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衡量消费者利益以及明确中小企业豁免的垄断协议类型来完善;通过设计申请、审查、批准等程序来完善适用除外的程序;最后为中小企业提供特殊的制裁待遇,以方便中小企业更好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