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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智慧的结晶,与物质文化遗产构成了一个民族的基因,共同维持着世界文化的多样性。我国作为文化大国,拥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在现代化的冲击下,许多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面临消失,因此加强法律保护刻不容缓。2011年出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确立了以行政法为核心的法律保护体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公共性,在社会层面体现为公民集体文化权与发展权,在国家层面体现为文化主权,因此对它的保护涉及到文化安全与群体利益,私主体无法单独进行传承与保护。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比较,因其具有形性、多元性、活态性的特性导致保护难度更大,灭失风险更高,需要政府以划定保护区、制定传承人保护方案的方式进行保护,并依靠政府行政行为的实施。但笔者认为该法对于权利主体的保护尚未形成完善体系,主要问题体体现为:在行政立法层面,传承人保护制度不够完善,认定范围过小且没有体现权利主体的发展权利;在行政执法层面,未能充分体现权利主体的行政参与原则,导致政府缺乏有效监督;在司法救济方面,公私法制度缺乏衔接,导致司法判决缺乏可预见性。为了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权利,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真正落地,本文在借鉴日本、韩国、英国优秀经验的基础上从构建传承人保障体系、健全公民参与机制、协调公私法保护三方面对权利人的权利保障提出了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