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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ICSID为代表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是当今世界解决投资者—东道国之间投资纠纷的重要平台。其对于化解国际投资纠纷,维护投资者和东道国的合法权益,促进相互投资,推动全球经济的融合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国际投资纠纷的日益增多,国际投资仲裁庭就案情相同或类似的投资纠纷作出相互冲突甚至截然相反的裁决的现象日益明显。仲裁裁决缺乏一致性和连贯性让投资者和东道国对纠纷解决的合理期待落空,使得国际投资无章可循,造成了国际投资活动的混乱;同时,也削弱了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投资者和东道国中的公信力,造成了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合法性危机。针对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目前面临的这些困境,本文提出了构建国际投资仲裁先例制度的建议。通过对构建国际投资仲裁先例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分析,借鉴WTO和欧洲法院的相关做法,本文对国际投资仲裁先例制度进行了框架设计。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概述。该部分首先对本文所言之“国际投资仲裁先例制度”的内涵进行了明确界定,以区别于传统的英美法系遵循先例的原则。以此为基础,阐明研究构建国际投资仲裁先例制度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主要是通过对一系列国际投资仲裁案例进行实证分析,从保障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公正性、连贯性以及促进投资仲裁程序的完善三个方面,阐明构建国际投资仲裁先例制度的必要性。第三部分则是首先从国际法渊源、国际投资纠纷的相似性两个方面分析构建国际投资仲裁先例制度可行性的理论基础;其次结合当前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公开化趋势和国际投资仲裁案例,分析构建国际投资仲裁先例制度可行性的实践基础;最后介绍了WTO争端解决机制援引先前案例报告的做法和欧洲法院的初步裁决程序,为下文设计国际投资仲裁先例制度奠定可资借鉴的基础。第四部分针对前述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困境,对国际投资仲裁先例制度进行具体设计。第五部分总结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