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土壤污染的情况和法政策学的概念,为整篇论文提供了论证背景,接着通过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立法现状的分析,提出了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的建议,最后在从法政策学方面对管理体制和立法进行了论证分析。文章分为五章:第一章是法政策学分析的现实性与法政策学概念的介绍。由于土壤污染的污染源多样性,目的大纲的规范类型显得更为重要。这就要求在全部实现法规范所呈示的复数的行为目标,而不偏废任何一个目标的话,那么,在执行目的大纲的过程中,行政部门就有必要独自进行优先次序的决定和比较衡量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对土壤污染防治法政策学的分析就显得十分必要。所谓法政策学,从法的角度对意思决定理论进行重构、并与现行的实定法体系相联系,设计出法律制度或者规则,由此控制当今社会面临的公共问题、社会问题,或者提供解决这些问题的各种方法、策略,或者就这些方法、策略向法律意思决定者提供建议。在制定政策是要进行利益权衡,并考虑相关因素影响,解决什么需要做,什么有能力做的问题,也就是效率与公平的问题。第二章是我国土壤污染防治行政管理体制现状的介绍与问题分析。首先,土壤污染防治的行政管理体制现状从中央政府部门与地方政府部门两方面进行介绍。中央政府部门对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水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法律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了介绍。地方政府部门也做了简要介绍。然后对现状进行问题分析,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是土壤污染防治管理部门过多且各部门之间权限划分不清晰,第二是统管与分管部门以及分管部门之间关系不明确,第三是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尤其在公众参与上。第三章是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现状与问题分析首先对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现状进行了介绍。从《宪法》,《环境保护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中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土壤污染防治的有关标准与监测规范,这五方面进行了分析了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接下来对立法现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不能满足保障公众健康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2、缺乏完整的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3、农业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统性规定不足,4、企业搬迁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的管理规定的缺失,5、受污染的土壤的清除和修复的规定不完善,6、土壤污染防治与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不健全。第四章分析土壤污染防治法政策第一部分是行政管理制度方面政策分析。从土壤污染防治行政管理方式改革,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的关系,公众参与这四方面对行政管理体制方面进行政策分析。土壤污染防治行政管理方式改革。进入新世纪,政府为了应对各种已知的和未知的风险,就应当着力打造方法好、效率高、柔性管理的行政机制而形成有效政府。而在行政管理方式上也应符合柔和、弹性、协调的要求,才能实现政府治理的稳定高效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伴随着社会发展和财富增加,良好的环境却离人们的追求越来越远。因此,人们重新期待国家在实现经济繁荣和环境改善方面发挥其重要地作用,希望国家能够全面地承担实现公共利益这一任务。很显然,要实现公共利益这一任务,就必须摒弃主张国家消极的退缩或者限制国家权力等自由主义理念,必须强调国家积极的有所作为和广泛干预的必要性。而关于国家法律空白的事项,地方自治体可以决定自己的任务。其范围包括从消极的秩序维护到积极地向着一定方向地域社会的秩序。那种认为将土壤污染有环境防治的权能完全集中到中央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地方政府的参与也是至关重要的。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的关系。对于各个部门各个领域来说,只有客观地承认其都有自己的部门利益,并且,其部门利益亦应该在立法中得以反映和实现,在此基础上,才能探索其如何坚持公共利益优先,整体利益优先乃至根据怎样的标准和程序,通过何种手段和形式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在此认识的基础上,着重明晰统管部门和分管部门之间的权限范围,促进综合协调与专业管理的统一。在现今环保部门资源还有限的情况下,如何分配资源应对各种污染问题就变得十分重要。正如行政权运用要以公共利益为目标,所以要实现使资源合理配置达到效果优化,并分清轻重缓急,对问题要做长远规划和准备。对土壤污染防治来说,要从各种污染物防治的大系统处着眼,完善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制度和土壤污染应急措施制度,推广清洁生产制度,强化土壤监督管理制度。公众参与。行政国家悖论导致对参与型行政的思考,参与型行政合法性方面,如果能够通过相对人与利害关系人根据其自由意思表明让步的方式来解决利益冲突,实现国家和社会的有序管理,达到经济发展和环境改善,那么国家就应该放弃相关领域的规制。当然占优势一方必须接受法治主义的约束,特权必须接受民主主义的约束,特权必须经常接受公共利益的检验。在参与型行政环境中,双方利益均衡的过程中,给与相对人拒绝权体现参与型行政合理性方面。欧盟在欧盟的许多国家通过签订环境协议来实现环境行政中的公众参与。在土壤污染治理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参与型行政的理念。第二部分是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政策方面的思考。通过效率,公平,长期激励,可执行性四个方面进行分析。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重,行政法在形成社会秩序方面,作用日益突出。形成社会秩序的作用则是面向未来的全面的和集团的群策群力,这种形成任务往往非常复杂,非常容易受各个不同时期的形势影响,因而具有非常明显的不确定性,与秩序国家的任务不同,在思考上不能完全预测,进而在法律上也不能进行包罗万象的规定。这就决定了现代行政在面对人民的各种利害对抗时,一方面要致力于调整利害的法规范地形成和执行过程,另一方面又必须基于极具政策性判断的基准来调整利害。所以必须摒弃所谓凡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行之的机械法治主义原理,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做出政策性判断。这些就充分体现行政法的精髓在于裁量,而裁量需要一定的基准,以下四点可供参考。效率性基准而言,我们用某种指标将需要解决的问题所伴随的各种费用加以量化,将它与各个决定类型所带来的收益进行比较,选择其中最廉价的,以此作为法律制度设计的基础。公平基准首先是一个道德问题,它主要关注如何在社会成员之间分配环境质量所产生的成本和收益。在政策层面,则体现正当性,能否获得多数人支持的问题。长期激励在研究环境政策时,不仅要关注政府部门的绩效和激励,因为环境政策是由这些部门制定的,还要考虑对个人和组织能否产生强烈的激励,促使他们寻找降低环境损害的新方法。执行环境政策需要投入资源,而这些资源总是还有其他用途,这就产生了机会成本。如果执行成本过高,环境机关会选择资源进行重新分配。第五章是提出土壤污染防治完善的意见主要建议有1、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2、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3、完善土壤污染防治与污染土壤修复的法律制度,4、进一步明确单位和个人的土壤污染防治方面权利和义务,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5、进一步健全责任承担机制,完善土壤污染纠纷与救济程序,6、认真贯彻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制度总之,论文其中仅从有限的理论和研究工具出发,难免挂一漏万,希望能对完善建议给予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