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船舶留置权是以船舶为客体的留置权,属于船舶担保物权的范畴。以船舶为客体的留置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船舶留置权是指一切以船舶为客体的留置权,狭义的船舶留置权仅指我国《海商法》第25条规定的造船人和修船人的留置权。本文论述的是狭义的船舶留置权。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并列为船舶担保物权,但是船舶抵押权主要担保船舶融资中产生的借贷之债,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是特定的海事请求,因此,船舶留置权在维护造船人和修船人合法利益方面显得尤为重要,并且船舶工业是现代大工业的缩影,为水运交通、能源运输和海洋开发提供装备,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性产业。如何通过船舶留置权为造船人和修船人提供现实可行的法律保障或担保手段,也是国际航运界普遍关心的问题。本文从结构上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船舶留置权概述,主要介绍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我国民法对船舶留置权的不同规定,以及船舶留置权的概念、分类和涉及的主要问题,指出本文所要论述的船舶留置权问题;第二部分论述了船舶留置权的法律适用问题,这里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内法上的法律适用,具体是指《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和《海商法》等法律适用问题;第三部分是船舶留置权与“牵连关系”的问题,从“牵连关系”开始到“同一法律关系”,分析了商事留置权能否在船舶留置权中应用的可行性;第四部分讨论了船舶留置权的善意取得问题,分析了留置权善意取得的要件,阐述了《物权法》第106条对船舶留置权的适用以及船舶留置权善意取得涉及的特殊问题;第五部分对涉外船舶留置权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做了说明和讨论。第六部分相当于本文的结论,是对本文所论述的船舶留置权问题的简要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