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东汉中后期,政治混乱、黑暗,皇权旁落,外戚、宦官交替专权,其兄弟子侄、姻亲故旧布州列郡,荼毒百姓;同时,地方豪族势力也日益发展,并且形成很多仕宦名族,这些豪门大族凭其家学开门授徒,门生、弟子、故吏遍布朝廷和地方。朝廷为了稳定政局,防止地方官员结党营私,形成地方割据势力,威胁中央,在原来的回避制度的基础上,将任官回避的范围扩大,制定出了中国古代历史上第一个成文的官员任官回避制度——“三互法”。“三互法”产生于东汉中期桓帝时期,至迟在桓帝延熹八年(165年)已经颁布实施,包括本籍回避、婚姻之家回避和二州官员的任职回避,具体内容为:①本籍回避:州刺史不用本州人,郡守国相、郡丞、长史不用本郡国人,县令长丞尉不但不用本县人,且严格意义上也不用本郡国人;地方长官自行辟用之属吏原则上用本籍人,也可用外籍之人。也就是,地方长官一定要回避本籍,而属吏原则上要用本籍。②婚姻之家回避:如果分居两州郡的两家结为姻亲,那么两家人任官之时要回避对方之籍。③任官回避:如果甲州人在乙州任刺史,那么乙州人就不能在甲州任刺史;郡县亦然。由于幽、冀二州和中央的特殊关系以及二州自身的特殊情况,“三互法”在幽、冀二州实施地尤为严格。幽、冀二州具有的优越的地理位置,雄厚的经济和军事实力,使得东汉后期北方的军阀竞相争夺二州的统治权,由此造成的幽、冀二州政治上的特殊情况,和幽、冀二州自身具有的多种情况,加上“三互法”地严格实施,多方面原因相互作用,使得东汉中后期幽、冀二州出现了官员“久缺不补”的现象。“三互法”在东汉中后期整体实行良好。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东汉后期的政局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即东汉后期的割据势力没有一例是在本籍起家。同时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东汉后期地方割据势力出现的时间。但是随着东汉后期社会政治形势的发展,“三互法”最终未能成功避免地方割据势力地崛起,东汉末年最终陷入军阀割据混战的状态,东汉政权也随之瓦解,历史进入三国鼎足割据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