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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新中国检察制度变迁史,从中可以看到,宪法较早确立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机关之地位,但是检察权的实际内涵经常增减不一,其无法与法律监督权严格对应。从实证角度看,检察权兼具行政性、司法性、法律监督性等多元属性,其内容包含了侦查、公诉、诉讼监督、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等职能。而鉴于“法律监督”自身存在的概念模糊、运行窘迫等问题,从司法实践出发,可将检察权中监督权能即检察监督权视为法律监督权的实然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下,新修改的宪法创设了监察权,同时保留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机关之地位。但分析监察体制改革背景,检察权运行的外部环境已然发生重大变化,从宪制结构上看,主要是由之前的“一府两院”改革为“一府一委两院”。在这种语境中,对比监察监督和检察监督的关系,可以发现二者存在差异和冲突,其本质在于实体性监督和程序性监督之不同。同时,出于权力制约的多元化需求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多维度权力监督机制的政治现实,检察监督和监察监督各自的功能具有互补性和并存可能。但在宪法依然未明确法律监督确切内涵的实况下,通过丰富内涵、健全机制、完善保障来优化检察监督体系,分析制定检察监督法的必要性并建议从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措施、监督程序、监督评价、法律责任等方面建构框架,助其回归法律监督的本源,实现在国家法治中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