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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71条第4款规定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而赋予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做出另行规定的权利。但由于理论及实践对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具体内容理解不一,当公司通过章程对股权转让做出限制时,该条款是否有效,司法裁判结果认定不一,这导致了适用该法律条款的不确定性。本文首先从一则案例引出问题,说明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章程对股权转让效力认定不一。之后,一方面,通过对股权性质的分析,说明保障股权转让自由的必要性;同时,另一方面,结合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兼人合性特征,说明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做出一定限制的合理性,再对《公司法》第71条第4款的另有规定进行了详细分析,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一般可以区分为程序性权利限制和非实质性的实体性权利限制。最后,区分初始章程与采用修改章程的方式,分别对初始股东、新股东的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时的效力进行了分析,指出了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章程对股权转让做出限制时,该限制是否有效的一般判断方法。本文共五章。第一章以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石翠珍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上诉案为例,指出一审与二审法院对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效力持肯定与否定两种截然不同的裁判意见。第二章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性质展开,说明股权转让的自由的必要性。第三章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与资合性、章程自治的角度指出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的合理性。第四章围绕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的法律规范展开,得出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的内容包括程序性权利限制和非实质性的实体性权利限制,强调法律适用的可接受性与可预测性。第五章得出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的效力的一般判断方法,即主要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的内容是否侵害股东基于拥有股权而应享有的权利这两方面考察。最后以结语对本文内容进行概括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