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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阶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颁发除了授予企业经营资格之外同时也是企业取得法人资格的凭证。这种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的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进行一体登记认定的制度,作者将其称为企业法人登记的“一体制”。通过对这一制度产生的时代背景和历史条件的回顾、分析,作者首先闸释了它的确立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当然形成的,并未经过科学的论证与选择。接着,通过对这一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的法理分析,作者详细剖析了这一制度存在着的理论悖论,即“一体制”与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内在属性不同的矛盾、与行政权力限制的矛盾、与其他国家通行做法的矛盾,以及这一制度在实践中造成的错位,特别是这一制度所造成的被吊销执照企业的诉讼主体错位问题和企业年检功能错位问题已经成为涉企民事审判活动和企业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两大突出问题。指出正是企业法人登记“一体制”将反映私法领域民事法律主体资格稳定性的法人资格与反映公法领域行政管理相对机动性、快捷性的经营资格这两种固有属性截然不同的两种资格捆绑在一起,从而造成了这些矛盾。同时,作者也对司法、行政以及立法等机关在实践中对“一体制”进行的修正、批判进行了归纳总结。从认识论角度,揭示了“一体制”理论正遭受越来越多的批判与否定,将其最后抛弃只是时间问题。最后,作者提出了以统一的《商事登记法》的出台为契机,彻底废止中国目前实行的企业法人登记“一体制”,建立两套相对独立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体制,分别发放《企业法人执照》与《企业营业执照》,作为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证明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