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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是研究汉初法律制度的重要史料。笔者在学习《二年律令》时发现整理小组对简文所做的标点、注释、释文以及条文编联和归属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尝试在整理小组已有的工作基础上,结合自己在研读过程中的心得体会,对《二年律令》中的部分注释、释文谈一点拙见。 在充分熟悉简文内容的基础上,笔者注意到“罚金”和“赎刑”的出现率极高,对它们的透彻研究将是完整认识汉初法律体系的关键问题之一。论文第二编对秦汉的“罚金”与“赎刑”的源起、演变、适用范围及原则、二者的异同及其历史意义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得出以下结论:“罚金”和“赎刑”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重要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经济制裁,属财产刑。汉代的罚金分七个等级:半两、一两、二两、四两、八两、一斤、二斤。它既适用于一般百姓,也针对官吏的罪行进行处罚,不限定一定的身份和阶层,所不同的是汉代罚金所涉及的官吏范围比秦律大,但大都是较低级的官吏。汉代罚金的适用罪名很多,有以下犯上、任人不廉、打架斗殴等罪行,涉及政治、经济以及文化教育各方面,森严的等级性是其本质特征。汉代的赎刑小到赎耐、赎迁,大到赎死,几乎全部刑罚都可以赎。赎宫、赎死已不像秦代时只有特权阶级才可以赎,汉代法律原则上规定平民百姓也可以赎死、赎宫。汉代赎刑适用对象很广,各类赎刑从法律表面规定的情况来看没有等级及特权的限制,即官民通用。 论文附录中,笔者为《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各律令后的注释以汉语拼音为序作了一份索引,以方便研究《二年律令》时查找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