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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作为近些年才开始发展起来的一种用工方式,在我国逐渐被社会大众所认可,由于其本身的优势不仅能够满足用工单位的利益需要,也给劳务派遣单位带来了收益,因此在劳动力市场中大受欢迎,同时也给劳动者增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但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三方主体间交错繁杂的关系,加上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使得我国劳务派遣连带责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导致了实践中劳务派遣纠纷的频发。为了合理分配两单位的义务与责任,平衡劳务派遣中三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真正实现对弱势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对劳务派遣连带责任制度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在研究劳务派遣连带责任制度的过程中,本文主要采用了价值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以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立法现状为着入点,分析在劳务派遣中区别于其他领域的连带责任的特性,讨论连带责任在劳务派遣中存在的正当性,以及从双方连带责任到单方连带责任这种更动的合理性。通过对劳务派遣连带责任的相关理论学说进行归纳梳理,以及对域外的几个代表国家有关雇主责任分配的立法进行分析和比较,为完善我国立法提供参考和借鉴,填补立法空白,以期为该制度在我国的健全开拓出一个新的思路。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中劳务派遣连带责任制度的梳理,总结出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对于劳务派遣中三方主体间法律关系的性质,特别是对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的认识在理论上存在分歧;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未进行合理限制;未具体规定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连带责任制度的内部追偿权不明确。本文认为,第一,不应该承认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但可拟制二者之间存在合意,将这种关系称为“准劳动契约关系”更为合理。第二,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特别提出在劳动报酬、工伤保险等涉及劳动者基本人身和财产权益且由两单位共同控制的方面,两单位须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明确劳务派遣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以补充连带责任为原则,以一般连带责任为例外。第四,建立两单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的内部追偿机制,明确各单位就多承担的责任部分有向对方追偿的权利,并根据两单位各自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划分责任份额。从而促进劳务派遣连带责任制度的落实,平衡三方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