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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制是财产课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以房地产形式存在的社会存量财富课征的税收。从财富的形成过程来看:纳税人付出劳动——获得收入——消费活动——余额储蓄——形成财富(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房地产税作为对社会财富存量课征的税收,谁是房地产税的最终承担者与社会收入分配问题密切相关。房地产税制的课税对象是房屋和土地,二者具有稀缺性的特点。在经济分析中,价格是实现资源配置的手段,从长期来看,由于要素流动性和用途改变,房地产税可以改变资源配置状况。在世界范围内,房地产税是大多数国家地方政府(市、县级)财政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在财政联邦制中,由地方政府管理本地区公共事务与提供公共事务,可以有效地促进和提高当地全体社会成员的福利水平。地方政府履行其经济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需要财力保障,房地产税是地方财政收入最好的来源。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是税收,在经济运行中它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调控作用。在我国的三大税收体系中,相对所得税与流转税,现行房地产税制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和80年代。我国与房地产相关的税制不断发展和演变,既促进了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也对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但其收入重要程度、所发挥作用和在财政体制的定位等方面,己不能与我国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体制相匹配,不能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有效的调节,所以需要进行房地产税制的改革。建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房地产税制,是中央完善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和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首要任务。房地产税制对社会存量财富进行收入再分配,发挥房地产税制的引导和调节作用,可以使我国的房地产资源得到有效利用;房地产税制经济分析对于发展税收理论研究内容,理顺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分配关系,促进地方财政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国国家税收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完善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角度,对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划分现状、现行房地产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地位等方面进行研究,提出建设我国新房地产税制对地方财政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性与可能性。本文对房屋与土地课税的资源配置原理与效应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对房地产税与城市土地资源配置的一些特殊影响进行了模型分析,认为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不能孤立地、就一个税种而论一个税种地研究改革对策,要从房地产税制改革与土地制度改革、国家预算改革相结合的角度,进行整体设计。本文对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与收入分配状况进行研究,认为在强调收入功能的同时,应考虑到分配与配置效果,这在发展中国家是非常重要的。本文从房地产税的开征对购买者以及房价影响的角度进行分析,合理制定房地产税制,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确保房地产行业平稳的发展。房地产税的开征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需要,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可或缺的内在要求。对房地产税进行功能分析不但对规范我国日益发展的房地产市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也对调节我国产业结构以及健全地方财政体制具有指导作用。本文对房地产税的理论分析,希望可以为房地产税的设立和开征起到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