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起哄闹事”的刑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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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联合颁布司法解释将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导致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纳入了“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的规制空间。由此,“网上起哄闹事”首次进入人们的视野,但是对于“网上起哄闹事”寻衅滋事罪的内涵和具体适用问题存在很多争议的声音,很多学者认为“网络空间”不属于《刑法》当中规定的“公共场所”,因此不能将网络言论纳入寻衅滋事罪的规制范围,还有的学者担心“网上起哄闹事”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范围会不断扩大,从而增加寻衅滋事罪成为口袋罪的可能性。针对这些争议的问题,笔者在绪论部分探讨了研究“网上起哄闹事”行为的意义并且列出了国内学者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在文章的第二部分,笔者从介绍“网上起哄闹事”的概念及特征出发,具体的阐述了何为“网上起哄闹事”以及用刑事手段规制“网上起哄闹事”的必要性。在文章的第三部分,笔者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具体阐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网上起哄闹事”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在案例分析之后,笔者选取了关于“网上起哄闹事”争议性最强的两个点,即网络空间是否属于公共场所的问题和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问题进行论证,阐述了自己对于这两个问题的一些看法。文章的第四部分,笔者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对正确规制“网上起哄闹事”行为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包括司法实践中避免“网上起哄闹事”寻衅滋事罪的过度扩张、明确“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标准、保持网络言论自由与公共秩序的平衡以及对涉及“网上起哄闹事”的未成年人慎用刑事手段等。笔者希望通过文中对“网上起哄闹事”相关争议焦点的研究和分析,提出自己对于“网上起哄闹事”入罪适用标准的理解,从而为司法实践具体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解决尽自己的一点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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