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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历经数次变革,在不同时期对农业发展均产生了深刻影响,近年来,土地承包经营的诸多问题也在市场化的进程中逐渐显露,最为典型的是农村人地分离引发人地矛盾加剧。因此,为进一步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权利的基础上,促进城乡融合和农业现代化发展,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行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其为新时代农村经济发展指明了方向。于是,梳理农村土地制度演变的历史脉络,总结土地制度改革的经验,更有利于准确把握制度实践的关键环节,从而积极稳妥推进中央决策部署,使此次土地制度改革卓见成效。“三权分置”改革设计,把土地的终极所有权归成员集体共有,农民以农村集体为单位享有土地所有权,可以在根本上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地位,保证全体社会成员的权利平等和利益共享;土地承包权长期稳定地确定到每个农户,将更有利于保障农村集体成员最基本生活不受侵害,消除农民在城市化过程中的后顾之忧;土地经营权通过市场交易自由流转,可以带来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现代化,实现土地价值的最大发挥和农业效率的提升。事实上,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别对应着平等共享、底线保障、经济效率三种价值诉求。随着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地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这三种价值诉求将会得到越来越充分的体现。重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并行,即“三权分置”政策的法制化,需要妥善处理我国农地权利制度的独特性与此次改革中立法完善之间的关系。从我国农地制度层面讲,此次改革必须以“两权分置”权利框架为基础,以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前提,以稳定农民既有权利地位为基石,以农地权利财产化为指向。进而从立法层面讲,依据权利行使的用益物权发生逻辑,立法中依循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超载的权利功能转向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重新构建“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农地权利结构。如此一来,实现农地“三权分置”必须通过政策与法律的调整、磨合及改造,最终落脚点归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反思与重构。具体到立法以及权利运行机制的完善需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清晰界定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基本内涵;二是完善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分置的配套制度措施;三是在立法修订中实现农户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清晰法律表达,以此保障权利价值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