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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托人的信义义务是一种法定性行为,又是一种约定性行为,其涉及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履行范围和履行程度。针对上述问题,结合王润祥和北京中诚信托公司之间的信托股权纠纷案,笔者对该信托股权纠纷案进行实践性地探析。祥言之,本篇论文主要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有案情简介和争议焦点。在案情简介部分,笔者简要地对王润祥和北京中诚信托公司之间的信托股权纠纷案所存在的事实进行叙述。根据前面的叙述,笔者概括出王润祥和北京中诚信托公司之间的信托股权纠纷案所存在的争议焦点: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履行范围和履行程度。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履行范围是持有行为还是管理行为,此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分歧。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履行程度,就是根据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履行范围,如何认识和分析信托受托人为了信托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行使了持有行为还是行使了管理行为,此在审判实践中同样存在着分歧。第二部分,是本篇论文的重点部分,围绕上述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进行法律探析。首先,对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本质进行探析:信义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在本质上,是一种信义行为,包括持有行为和管理行为,两者密不可分、相互渗透。其次,对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履行范围进行探析:在传统信托中,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履行范围是持有行为;在现代信托中,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履行范围是管理行为。公司是由信托演化而来,其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形式的现代信托,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义义务的履行范围进行探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义义务的履行范围是管理行为。基于前述探析,结合王润祥和北京中诚信托公司之间的信托股权纠纷案,对北京中诚信托公司信义义务的履行范围进行探析:北京中诚信托公司信义义务的履行范围是信托股权管理行为非信托股权持有行为。再次,对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履行程度进行探析:运用被信任者标准、最大利益标准和普通谨慎人标准等,对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履行程度,进行探析;运用主、客观标准和商业判断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义义务的履行程度进行探析。根据前述法律探析,结合王润祥和北京中诚信托公司之间的信托股权纠纷案,运用主、客观标准、普通谨慎人标准、商业判断标准等,对北京中诚信托公司信义义务的履行程度进行探析。第三部分,根据前述对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履行范围和履行程度的法律探析,结合王润祥和北京中诚信托公司之间的信托股权纠纷案,对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履行范围和履行程度进行归纳。第四部分,结合王润祥和北京中诚信托公司之间的信托股权纠纷案,概括出北京中诚信托公司信义义务履行范围和履行程度的结论。北京中诚信托公司信义义务的履行范围是信托股权管理行为非信托股权持有行为。北京中诚信托公司信义义务的履行程度就是北京中诚信托公司行使了信托股权持有行为,其并没有行使信托股权管理行为,其就没有履行王润祥和北京中诚信托公司之间所约定的信义义务。因此,北京中诚信托公司应向王润祥归还信托报酬。